关键词: 职员,监管,认定,新泰律师
被监管职员罪的认定 1, 被监管人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好比,对于监管职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峻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分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
其次,要将合法的管教措施与 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流动的正常开铺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职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 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2, 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新泰律师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流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肉体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直接故意。
两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完全相同。
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流动详细为监管流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望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职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流动详细为审判流动及证据收集轨制,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包括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新泰律师事务所,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望守所.法院临时羁押室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职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职员。
(3),犯罪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被监管人罪行为人则无此目的。
实践中,司法工作职员(包括监管职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体罚 的,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